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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确定农村水电河流生态修复目标

     2月22日,水利部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河流生态修复指导意见》的通知,用于科学合理确定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河流生态修复目标,指导生态修复项目的设计和实施。

  《意见》指出,河流生态修复应遵循“尊重自然,保护优先”和“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河流生态修复项目应充分调查因农村水电开发导致的减脱水河段生态变化状况,科学确定河道生态流量及下泄措施,为河流生态功能自然修复创造条件。对于农村水电站在保障河道生态流量下泄后,河流生态功能自然修复仍存在困难的河段,在符合河流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前提下,可采取河流连通性恢复及生境修复等措施。

  据了解,环境现状调查范围包括河流最上游农村水电站水库库区及以下河段,重点是农村水电站厂坝间减脱水河段,以及直接或间接受减脱水影响的岸边区域。调查内容包括河流规划,农村水电站工程布局、运行方式、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减脱水河段水文情势、重要生态敏感区及环境保护目标等。

  《意见》要求,通过开展减脱水河段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分析农村水电开发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及成因,重点关注农村水电站拦河设施下游河段因减脱水而导致的水环境恶化、生态退化等问题。环境现状评价应根据河流环境特点、功能、保护对象及目标,选取适宜的评价指标,对减脱水河段水资源量、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生态质量等进行分析评价,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分析减脱水河段内生态用水的现状满足程度。然后根据现状调查和评价结果,筛选并识别减脱水河段主要环境影响因子,确定减脱水河段生态修复目标。
       对于不能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农村水电站,《意见》认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流量泄放。具体措施为设置“生态小机组”并长期运行,承担生态流量泄放任务;农村水电站承担基荷发电任务,通过发电下泄满足生态流量;以保障生态流量为目标,拓展农村水电站引水、泄水、冲沙、放空等设施功能,新建、改建泄放设施。

      在水生态与水环境保护方面,水利部也提出了明确目标。《意见》要求位于农村或人烟稀少地区的河段,在满足生态流量的前提下,应尽最大可能保持河道和植被原生态。坝下河段存在灌溉取水或对水温变化敏感的重要生态保护目标时,可采取分层取水或其他减缓措施恢复水温。存在重要湿地或河谷林、珍稀濒危保护鱼类栖息地等生态敏感区的河流,应结合河道具备的生境条件,满足珍稀动、植物生态敏感期和敏感生态需水过程要求。此外,应选择净化能力强的水生、陆生植物对农村水电站管理范围内河滩地进行绿化,构建植被缓冲带,以消除和缓解面源污染,保护河流水质。

  最后,《意见》明确了监督和管理办法,要求农村水电站按照“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根据河道生态流量下泄要求,进行水量生态调度。农村水电站可在拦河设施下游适当位置设置下泄流量在线监测装置,并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对生态流量泄放进行实时监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河流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管主体,应商有关部门,加强对河流生态修复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落实后续监管措施,确保各项生态修复措施全面发挥效益。

  据悉,《意见》将于与已批复的河流规划、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航运、旅游、城市发展、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共同指导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河流生态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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