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废旧动力电池 工信部发布新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能源财经网 作者:梁小婧 时间:2024-08-14 16:35:28
8月14日,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简称:《规范条件》)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综合利用能力,《规范条件》提出通用要求,企业应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厂区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工艺、溯源能力、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等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土地使用手续合法(如土地为租用,租用合同续存期限不少于10年),厂区面积、作业场地面积应与企业综合利用能力相适应,作业场地满足硬化、防渗漏、耐腐蚀等要求。
2.应选择生产自动化程度高、能耗低、环保水平和资源利用水平先进的生产设施设备,采用节能、节水、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先进适用技术与工艺。
3.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溯源系统,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并开展溯源工作,将溯源信息及时准确地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
4.应设立专门的废旧动力电池贮存场地,配备红外热成像监控、烟雾报警等安全防护设施。
5.对于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合理回收和规范处理。
6.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要求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建立用能考核制度,配备必要的能源(电、天然气、水等)计量器具。加强对运输、拆卸、储存、拆解、检测、利用等各环节的能耗管控,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90%以上。
7.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业务收入的3%。鼓励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独立研发机构、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针对梯次利用企业要求,《规范条件》提出:
1.应核实废旧动力电池来源,确保用于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来自新能源汽车退役动力电池。
2.应具备废旧动力电池拆分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备吊装、绝缘测试、焊点铣削、切割、清洗等设备,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GB/T33598)要求进行电池包(组)和模块的拆解,并将拆分后的零部件分类存放。
3.应具备检测动力电池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备充放电测试、电压内阻测试等设备,开展电池状态评估,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3部分:梯次利用要求》(GB/T34015.3)判定其是否满足梯次利用要求。
4.应具备拆分电池自动化重组和梯次产品质量检验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备机械辅助搬运、激光焊接、高低温试验、短路测试、激光打码或喷码等设备,对拆分后的电池进行二次组装形成梯次产品,并对梯次产品的质量、安全等性能进行检验,梯次产品需符合所在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
5.应按照《汽车动力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及锂电池编码规则有关政策和国家标准要求对梯次产品进行重新编码,保留并不得损毁或遮挡原动力电池编码。在产品显著位置贴示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4部分:梯次利用产品标识》(GB/T34015.4)要求的梯次产品标识。
6.应具有关键技术或主要产品的技术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年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量应不低于实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量的60%(其中利用量和回收量均按重量计算)。
7.应承担本企业生产销售的梯次产品的保修和售后服务,并在产品使用说明或其他随附文件中提示使用防护、运行监控、检查维护、报废回收等有关注意事项及要求。
8.应承担梯次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责任。自建或与用户共建梯次产品在线监测平台,监测产品运行状态和流向。
针对再生利用企业要求,《规范条件》提出:
1.具备废旧动力电池安全拆解机械化作业平台及工艺,配备放电、自动化破碎、分选等设备,鼓励采用精细化、智能化拆解设备,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再生利用第3部分:放电规范》(GB/T33598.3)、《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单体拆解技术规范》(QC/T1156)要求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放电、拆解、破碎及分选。若企业具备带电处理技术,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带电处理。
2.具备产业化应用的湿法、火法或材料修复等工艺,可实现元素提取或材料修复,对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可合理回收和规范处理,具有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以及对不可利用残余物的规范处置方案。再生利用企业应当兼顾处理电动自行车废锂离子电池等。
3.积极开展针对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努力提高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水平,通过冶炼或材料修复等方式保障主要有价金属得到有效提取回收。其中,铜、铝回收率应不低于98%,破碎分离后的电极粉料回收率不低于98%,杂质铝含量低于1%,杂质铜含量低于1%;冶炼过程锂回收率应不低于90%,镍、钴、锰回收率不低于98%,稀土等其他主要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不低于97%,氟固化率不低于99.5%,碳酸锂生产综合能耗低于2200千克标准煤/吨;采用材料修复工艺的,回收利用的材料质量之和占原动力电池所含目标材料质量之和的比重应不低于99%。
附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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