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出台共享单车新规: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日前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8月2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肯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对方便群众短距离出行、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的积极作用,提出要按照“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则,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为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运营企业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对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加强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公开通报存在问题,引导安全文明用车,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

针对用户资金及信息安全等问题,《指导意见》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已收取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要在注册地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完善退还制度,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交通运输部今天(3日)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7月,全国共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近70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600万辆,注册人数超过1.3亿人次,累计服务超过15亿人次。

截至2017年7月,全国共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近70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600万辆。摄影/章轲

截至2017年7月,全国共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近70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600万辆。摄影/章轲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绿色、低碳、环保发展理念下出行方式的变革,不仅优化了城市交通出行结构,也有效解决了群众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应当予以鼓励。但同时也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竞争无序、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亟待予以规范。

关于不鼓励发展租赁电动自行车。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主要考虑有五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车辆普遍超标。目前市场上投放的租赁电动自行车普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二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骑行人不固定,且多数未经过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培训,加上租赁电动自行车自重大、速度快,发生事故会带来较大伤害和损失。三是火灾安全隐患突出。租赁电动自行车存取点充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充电过程和露天停放影响电池安全,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四是车辆运行安全风险高。如车辆保养维护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极易出现隐患车辆上路行驶。五是电池污染问题严重。主要使用铅酸蓄电池等,大量废旧电池被随意拆解,严重影响环境等。

“为此,建议各地审慎对待、从严掌握租赁电动自行车。”这位负责人介绍,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已明确表示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关于禁止未满12岁的儿童骑行。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据此,《指导意见》规定“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目前,各主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新投放市场的自行车已用醒目颜色张贴了“十二岁以下儿童禁止骑行”等安全提示语。为落实好这项法律要求,需要企业和用户严格实施实名制,同时加强安全宣传,让用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关于运营企业退出市场后的保障工作。这位负责人介绍,为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指导意见》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近期,个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发展情况决定退出市场,并公告了后续用户资金退还等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此精神指导有关方面建立完善制度,认真落实好用户资金安全监管等要求,密切关注行业发展情况,在企业退市时防止企业因规避经营风险而拖欠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等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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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赵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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