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提案:建议大幅降低目前新能源车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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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农工党中央拟提交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关于完善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府补贴政策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包括对目前实施的资金补贴进行评估和调整。目前的资金补贴已取得巨大的产业推动效果,今后可以寻求资金补贴以外的方式,如采取加大研发费用的税费抵扣、政府采购、定向降息贷款等相对柔和、对市场供求关系冲击更小的方式。鉴于2020年之前的补贴标准已经锁定,可以通过临时调整的方式大幅降低补贴标准,尤其是争议较大的客车、专用车补贴标准。

关于完善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府补贴政策的建议

农工党中央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获得飞速发展,与政府补贴的杠杆作用密不可分。直接、巨额、持续的补贴,也产生了产销数据与实际使用数据出现较大落差、车企骗补以及干扰市场供求、破坏公平竞争等问题。

第一,现有的补贴规则只注重形式合法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获得补贴资金必须先有销售结果,然后上报相应的监管部门审批,对于政府介入产业发展是否会引发干扰市场供求、破坏公平竞争等问题,没有前瞻性的考虑。有的地方要求企业本地注册,有的地方强制性地排除混合动力,只补贴纯电动。这种选择性的补贴政策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了影响。

第二,补贴对象、标准及条件等规则的制定,在程序上缺乏足够的公开性。事前缺乏听证、征求行业协会、企业及公众意见等程序,事中也没有就补贴的实际效果、调整方法及时机等重要问题设置类似的程序,导致补贴规则难以形成社会共识,出现骗补现象等问题还引起社会对补贴必要性的质疑。

第三,补贴缺乏其他公共政策的配套和协同。补贴对生产方的激励作用大,而对消费市场的激励效果比较有限,尤其是充电站、充电桩的建设与管理远远滞后此外,一些实行汽车限购、限行的一线城市,通过新能源汽车上牌不摇号或不竞价拍卖等方法,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

第四,巨额补贴客观上刺激了车企的骗补行为。企业上报的、用于统计补贴的产销数据与消费者实际使用的、上牌的数据之间出现巨大落差。相关部门习惯于采取一般性的检查、处罚、通报批评等方法,未能针对新能源汽车企业骗补的特殊性采取行之有效、标本兼治的措施。

建议:

一、 将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予以规范。按照国务院即将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将决策动议、决策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具体规则落到实处。补贴资金的划拨、使用和监督,应当严格按照我国《预算法》的规定执行。对于补贴规则的制定、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强化人大监督的作用。

二、对目前实施的资金补贴进行评估和调整。目前的资金补贴已取得巨大的产业推动效果,今后可以寻求资金补贴以外的方式,如采取加大研发费用的税费抵扣、政府采购、定向降息贷款等相对柔和、对市场供求关系冲击更小的方式。 鉴于2020年之前的补贴标准已经锁定,可以通过临时调整的方式大幅降低补贴标准,尤其是争议较大的客车、专用车补贴标准。

三、对补贴规则实施竞争中立审查。在该审查中明确:补贴应该是性能和技术导向,而非注册地及相应的地方税收贡献等考量;在补贴对象以及补贴标准、范围和条件的确定中避免选择性、倾斜性;必须在制定补贴规则的过程中融入论证、听证、征求意见等民主因素,并保证审查主体的权威性,现行的以政府内部为主的审查缺乏广泛性和公开性,应加强人大审查和司法审查。

四、 促进补贴与其他公共政策之间的协同。应该将补贴对象向充电站、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幅度转移。调整为了刺激新能源汽车的购买而推出的“无需摇号”、“不限行”等公共政策。五、优化补贴的绩效评估与调整、退出机制,严格惩戒骗补行为。在具体的补贴规则中增加独立、明确的绩效评估流程与准则。首先,在政府内部绩效评估和资金使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增加外部审查和合理性审查机制。可以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实施。

其次, 增强补贴调整和退出规则的透明度,让企业、消费者和一般公众明白补贴是有条件限制的,是基于对特定产业目标、生态环境目标长远考虑的阶段性政策。第三,依法查处骗补行为,对查实的单位及个人严格依法追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通过“黑名单制度”(一定期限乃至终身的产业准入限制)加强震慑力。

建议承办单位: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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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赵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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