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命脉” 磷酸铁锂保卫战

 

作为电动汽车业发展的命脉,车用电池产业的生产状况一直受到各界关注。其中,磷酸铁锂电池正成为车用电池里的佼佼者。但瞄准这块蛋糕的不仅仅是国内电池生产厂家,国外商家也一直在伺机而动。而专利诉讼,无疑成了国外商家最好的武器。

近日,加拿大魁北克水电公司、CNRS公司、蒙特利尔联合公司起诉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裁定无效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判结果预计最早在两个月后宣布。如果外方胜诉,将意味着今后中国电池生产企业生产磷酸铁锂电池,就必须向专利持有方缴纳专利使用费。

“加方专利覆盖了包括磷酸铁锂电池在内的多种正极材料及其主要制造技术。如果不采取措施,这种漫天撒网式的专利,将会严重制约中国锂电池企业的未来空间,进而影响到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专业人士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专利战争纠结多年

前期参与诉讼的企业原本有十多家,但专利拥有方曾采用专利有偿许可等方法拉动部分企业脱离诉讼团队,以瓦解诉讼阵营,其中受影响的不乏行业特大企业

事实上,相关专利战从2003年就埋下了伏笔。

2003年3月,加拿大魁北克水电公司等专利权利人的磷酸铁锂专利以申请号为PCT/CA2001/001349的国际申请为基础进入中国,并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名称为“控制尺寸的涂敷碳的氧化还原材料的合成方法”。2008年9月,加方获得授权(授权公告号CN100421289C)。

但这份授权,却让国内电池生产企业产生了危机感:这份多达125项权利要求的专利项目,几乎涉及磷酸铁锂电池生产技术和生产材料的各个方面。将来一旦涉及专利使用,加方就可能漫天要价。

“那简直是跑马圈地式的专利,而且其中多项权利都缺乏创造性,如果不对他们的专利发起诉讼,中国的电池工业发展空间将受到极大的限制。”河南环宇集团董事长李中东针对当时的情形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因此,国内包括北大先行、河南环宇在内的国内电池企业开始向电池工业协会求助,希望组织业内企业集体进行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2010年8月,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决定接受企业委托,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加方专利无效请求。2011年5月,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加方授权文本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而且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为由,对加拿大魁北克水电等公司的发明专利作出无效决定,宣告修改后的111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但加拿大专利拥有方怎能甘心就此失去这棵“专利摇钱树”。他们不服中国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此次诉讼中,此前电池企业的危机感也得到了应验:加方正是依托专利权利的保护,对电池业内企业提出了“国内磷酸铁锂生产厂家需经由加方授权,入门费用1000万美元,每生产1吨磷酸铁锂至少需要支付2500美元专利使用费……”等要求。

加方的这些要求在大多数业内企业看来相当无理。记者了解到,目前中国磷酸铁锂电池企业的毛利率只有12%左右,行业均价7-8元/AH,竞争可谓白热化。而磷酸铁锂电池的年产量数千吨,今后5年之内还仍将以每年30%至50%的规模持续增长。如果外方胜诉,中国电池生产企业将面临每年要支付几千万美元专利使用费的境况,这将使近半企业无力承担。

巨额的专利使用费,不但对中国电池企业形成了巨大压力,也成了专利拥有方诉讼争胜的“武器”。

据透露,前期参与诉讼的企业原本有十多家,但在之前官司胜败难定的艰难阶段,专利拥有方曾采用专利有偿许可等方法拉动部分企业脱离诉讼团队,以瓦解诉讼阵营,其中受影响的不乏行业特大企业。而部分企业也开始持观望态度。

“千万美元入门费、产业越大需要缴纳的专利费越多,这无疑会拖垮我们的民族企业。因此打赢这场官司对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意义深远。”

“笔误”之争暗藏博弈

专利申请内容的确可以修改,但修改内容不能超过最初申请的范围,只能修改相应的文字表述。而修改内容如果在原专利申请书中找不到对应说明,则容易被认定为超范围修改

面对这场互不退让的专利战争,“专利无效”的相关内容成了双方交锋的焦点。

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此前认定外方申请的专利无效时认为,外方在申请中国专利的时候存在申请范围过大,修改后与专利说明书所载内容不一致等问题。所谓“范围过大”,是指加方在专利说明书上,将专利的范围设定为任何含有过渡金属的“元”,而对于“元”具体为何物,却并未做具体说明,因此认为其范围过大,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此,加方修改了相关内容。但却将“含有过渡金属”元””的部分,改为了“含有过渡金属的化合物”。而此修改在专利申请当中找不到对应的内容,因而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其超范围修改,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而提出诉讼的加拿大专利拥有方则有自己的一套说辞。在说明含有过渡金属的“元”时,加方认为所有过渡金属都可以引用该概念,并用三价铁化合物做了举例说明。但是否一个例子就能够代表所有的化合物,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产生了质疑。

面对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元”概念的质疑,加方在此次诉讼中提出,他们已经根据要求对于专利文件描述再次进行了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将“元”概念中“化合物”的表述改为了“碳导体”。

令人意外的是,加方对于之所以进行这项修改,解释称是因为当时进入中国的时候,对“元”的描述产生了“笔误”。并表示即使是“碳导体”,也可解释为涂了碳导体的“化合物”,修改本身并不影响公众对专利说明书的理解,并没有超过说明书的内容。

但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及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均提出此处改动并非笔误,认为其改动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以此判定专利无效。

究竟专利描述是否能随意修改,其范围又该如何确定?记者就此咨询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品牌保护委员会专利委员会副主席李森。

李森告诉记者,专利申请内容的确可以修改,但修改内容不能超过最初申请的范围,只能修改相应的文字表述。而修改内容如果在原专利申请书中找不到对应说明,则容易被认定为超范围修改。

而在庭审结束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电池生产企业负责人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加方开始提出“化合物”的保护范围很可能并非出于笔误,而是有意想扩大保护范围,以此更方便地收取专利费用。只是后来发现在“化合物”这个范围上无法获得保护,才想退回“碳导体”这个领域。“就像某人发明了一个很特别的瓶子,但他的权利要求却涵盖整个容器,这就过大了,他要求的权利范围跟证据相比是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该人士告诉记者。

专利缺失漏洞日趋明显

这场加方与中方的电池专利无效裁定案,似乎正用切肤之痛提醒着中国磷酸铁锂电池生产企业,专利缺失的风险正日趋明显

这场加拿大企业与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裁定效力之争,不但暗藏双方对市场利润的争夺,也暴露出中国磷酸铁锂电池企业专利缺失的漏洞。

在不久前举行的《中国锂离子电池产业地图白皮书(2011)》发布会上,北京赛迪经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节能环保事业部总经理吴辉就对我国磷酸铁锂电池企业的技术专利缺失风险表达了自己的忧虑:“目前,磷酸铁锂的两大核心技术分别掌握在加拿大和美国公司的手中,涉及出口北美市场的磷酸铁锂要缴纳大量的专利费。如果将来其他的外国公司也在中国申请专利权,那么中国企业在诉讼中胜诉的把握将越来越小。因此,生产磷酸铁锂电池的中国企业对技术专利方面的风险要做及早应对。”

记者查询《中国锂离子电池产业投资策略》发现,目前国际上在磷酸铁锂领域领先的企业主要有3家,分别是美国A123、Valence和加拿大的Phostech,掌握着较为成熟的量产技术。1999年,法国科研中心教授米歇尔·阿曼德发明了包敷碳技术,解决了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导电性不佳的难题。随后由加拿大魁北克水电公司和法国科研中心申请了这项技术专利,并将专利权独家许可给了加拿大Phostech公司,而这也正是诉讼中加方2008年在中国获批的专利。而另一核心技术碳热还原技术专利则由美国的Valence公司持有,虽说目前该公司尚未在中国申请专利,但吴辉认为,为了抢占中国市场,Valence公司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在中国申请此项专利技术。

反观中国电池企业,由于我国车用动力电池基本都处于研发、试验阶段,尚未实现大批量生产,短期内动力电池企业不太可能实现盈利,故而上游材料企业多按需生产,其规模也远未达到规模化生产的程度。量产问题始终是磷酸铁锂电池企业关注的焦点,而专利积累则得不到重视。“即使是比较重视专利积累的企业,其所申请的专利也是基本上处于专利技术的外围,难以绕开关键专利技术的壁垒。”吴辉告诉记者。

这场加方与中方的电池专利无效裁定案,似乎正用切肤之痛提醒着中国磷酸铁锂电池生产企业,专利缺失的风险正日趋明显。

转嫁保险治标不治本

目前国内大多数厂商的普遍做法是在与外方技术输出方签订合同时,采用通过专利保险的方式,将专利被追诉的风险转嫁给国际保险公司,但这种方法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事实上,中国磷酸铁锂电池企业并非首个可能为专利缺失买单的群体。此前,日本的NTT公司就曾为解决磷酸铁锂材料的专利纠纷支付给美方3000万美元和解金,我国台湾很多企业也花钱向加拿大Phostech等公司购买了专利使用权。

有投资公司认为,该专利中的正极材料具有一定的技术门槛,且投资规模适中,受到投资者的青睐,磷酸铁锂更是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专利风险却是我国电池材料企业迈不过去的一道坎,如果锂电池行业内的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专利权的问题,就将不得不和日本企业一样花钱买专利。而就算妥协后支付巨额的专利使用费,也将因材料成本过高而阻碍了磷酸铁锂电池在中国的发展。

面对专利风险,国内电池企业将如何应对呢?

对此,李中东告诉记者,目前国内大多数厂商的普遍做法是在与外方技术输出方签订合同时,采用通过专利保险的方式,将专利被追诉的风险转嫁给国际保险公司,但这种方法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只有行业从专利诉讼中吸取教训,把研发作为核心,加大投入,同时加快国内专利申请,并将关键技术向国外申请专利。才能逐步解决磷酸锂铁电池产业的专利危机。”李中东说。

值得注意的是,欧洲企业也曾险些经历磷酸铁锂电池的专利风险,受到过美国专利方的挑战。

面对与此案类似的专利纠纷,欧洲专利局作出裁决,撤销了授予美国德州大学对磷酸铁锂电池的欧洲专利拥有权,从而保护了众多欧洲企业的利益。“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此前的裁定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国内磷酸铁锂产业的发展,但使用相关专利的产品如果出口到美国,则专利侵权的风险仍然存在。而磷酸铁锂电池的专利风险不仅直接关系着国内相关企业的命运,未来也必然会影响到我国电动汽车行业的长远发展。”李森对记者说。

申请人的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国际申请中未指明发明人的,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当在声明中指明发明人姓名;

二、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人,或者提出在先申请后更改姓名的、必要时申请人应提供享有的优先权的证明材料;

四、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所列情形之一的,并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予以说明,并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展出或者发表的证明文件: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申请人没有满足前述要求的,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限届满未作补正的,视为撤回国际申请,提出优先权申请的,视为优先权没有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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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肖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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